英國永居前一年最多離境幾天?連續居住的 180 天上限與不計入的例外
工作簽證滿五年才發現年資被重算,多半不是因為換工作,而是離境天數。英國的連續居住規則對「離開多久」畫了一條 180 天的線,同時也列了幾種不計入的例外,兩邊都要一起看。

在英國累積永居年資的人,最容易忽略的變數不是換工作,而是護照上的出入境章。工作路徑要求連續居住五年,而「連續」在英國移民規則裡有明確定義,超過上限就會中斷重算。
站上已有一篇整理 ILR 的資格、費用與流程,那篇把離境計算指向官方的 Time in the UK 頁面。這一篇補的就是那一層。
連續居住的計算牽涉個人完整的出入境紀錄與簽證歷程,情況複雜。條文本身如下,個案符不符合由內政部認定。
一句話版本:任何 12 個月內不超過 180 天
GOV.UK 在技術工作路徑的 Time in the UK 頁面只寫了一句:「You must have spent no more than 180 days outside the UK in any 12 months.」
規則正文在《移民規則》的 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(最後更新日 2026 年 8 月 3 日,現行有效)。CR 3.1 條寫的是「must not have been outside the UK for more than 180 days」,適用單位則是任何一段 12 個月的期間。
「any 12-month period」是這條規則的重點:它不是用日曆年、也不是用簽證年度切,而是任何一段滾動的十二個月都要成立。一趟長差旅橫跨年底,很可能同時落進兩個計算窗口。
哪些路徑適用這條規則
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 在開頭明列了適用範圍,包括 Skilled Worker、Global Talent、Innovator Founder、UK Ancestry、T2 Minister of Religion、International Sportsperson、Scale-up、Settlement Family Life、Hong Kong National (Overseas)、Long Residence、ECAA Settlement 等附錄。
這也意味著:不在清單上的路徑,不能直接套用這條規則。學生簽證與 Graduate 簽證都不在這份清單裡。
GOV.UK 的技術工作路徑頁另外列出可以計入五年年資的簽證:任一 Tier 1(Tier 1 Graduate Entrepreneur 除外)、Skilled Worker/Health and Care Worker/Tier 2 (General)、Scale-up Worker、T2 Minister of Religion、International Sportsperson、Innovator Founder、Global Talent、Representative of an Overseas Business。這份清單裡沒有 Student 簽證,也沒有 Graduate 簽證。
同一頁還有一條常被忽略的限制:「you cannot include any time you've spent in the UK as a partner or child (a 'dependant') on a visa.」以依親身分待的期間,在這條路徑不計入。
哪些離境不算進 180 天
CR 3.4 列出不計入的情形,包括:
- 在海外協助國家或國際級的人道、環境危機——若身處受擔保路徑,須經擔保機構同意
- 因天災、軍事衝突或疫情導致的交通中斷
- 令人信服且值得同情的個人情況,例如申請人本人罹患危及生命的疾病,或近親罹患危及生命的疾病或死亡
- Skilled Worker 經擔保機構核准、且職缺屬於特定 SOC 2020 職業代碼的研究活動(清單自 2111 化學科學家到 2311 高等教育教學專業人員)
- Global Talent 路徑中,由 The Royal Society、The British Academy、The Roy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 或 UKRI 背書者的研究活動
另有一條地理上的認定:CR 3.5 規定,只要最近一次許可是在英國取得,在海峽群島或曼島以對等路徑合法停留的時間,視同在英國。
依親申請人也有對應規定:CR 5.1 寫明,配偶或子女因 CR 3.4 所列原因陪同主申請人離境的期間,不計入 180 天上限。
超過會怎樣
CR 4.1 把「中斷連續居住」的情形列成一張清單,其中 (e) 項就是離境超過 CR 3.1、CR 3.2、CR 3.3 允許的期間,且不適用任何例外。中斷的效果不是扣分,是這段年資不再連續。
除了離境,同一條也列了其他會中斷的事由,例如遭判處監禁(緩刑除外)、受驅逐令或排除令規範、在需要許可期間沒有許可等。
兩條容易混淆的舊規則
Appendix Continuous Residence 裡還留著兩條與日期綁定的過渡規定,看官方原文時很容易誤讀:
- CR 3.2:2018 年 1 月 11 日之前依當時規則核發的許可,其缺席計算是以「截至本次申請同一日期」的連續 12 個月為單位。
- CR 3.3:Long Residence 附錄的申請,若 548 天的離境總數在 2024 年 4 月 11 日當天之前就已達到、或單次超過 184 天的缺席在該日之前就已開始,適用另一組上限。
這兩條處理的是舊時段的既成事實,不是現在還能用的寬鬆額度。
年資從哪一天往回算
CR 1.1 規定,計算合格期間時,是從下列日期中對申請人最有利的一個往回推:申請日、申請日之後 28 天內的任何一天、決定日,或 UK Ancestry 路徑的特定情形。CR 1.2 則說明合格期間長度依路徑而異,實際年限要看該路徑自己的規則。
這和 GOV.UK 對技術工作路徑寫的「最早可在滿五年前 28 天送件」是同一件事的兩種寫法。
常見問題
問:180 天是每年重算一次嗎? 不是。規則寫的是「任何 12 個月期間」,屬於滾動計算,沒有一個固定的歸零日。
問:出差、回台奔喪、疫情滯留都算嗎? 出差原則上算。奔喪與重大傷病,若符合 CR 3.4 所稱令人信服且值得同情的個人情況,可不計入;疫情或天災造成的交通中斷也在例外清單上。實際認定屬個案判斷。
問:學生簽證那幾年可以算進去嗎? 在這條技術工作路徑的可計入清單上沒有學生簽證。其他路徑(例如 Long Residence)另有自己的規定,要查對應官方頁面,不能用這一頁推論。
問:有官方的天數計算器嗎? GOV.UK 在這兩頁沒有提供線上計算工具,只把細節指向內政部關於連續居住的指引。自己算出來的數字不具官方效力。
這些條文會隨每次移民規則修訂而改動,遞件之際要對照該附錄的最新版本。離境紀錄複雜或已接近上限,請 OISC 認可的移民顧問看完整出入境紀錄後再判斷;以上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。
移民、醫療、稅務與領事窗口各有各的門,英國/赴英資訊怎麼開始把它們分開列了。